貴州省發布《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點擊率:627 發布時間:2021-04-27
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一直是困擾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一大瓶頸。長期以來,由于國家層面尚無單獨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農村生活污水參照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而農村生活污水的污染特征、技術經濟條件與城鎮不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并不符合農村生活污水的實際特征,引起諸如建設成本高,運行維護困難等問題。為此,按照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制定地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的通知》(環辦水體函〔2018〕1083號)要求,貴州省在2019年發布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填補了省內農村生活污水的標準體系“空白”,對于推進貴州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本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一般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適用于除城鎮建成區以外的500 m3/d以下規模(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于混有工業廢水和畜禽養殖廢水的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一、標準一般要求
1、對分布在城鎮周邊、可將生活污水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農村,應將農村生活污水納入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集中處理,執行GB/T 31962。
2、農村醫療機構廢水須經過消毒處理達到GB 18466相關要求,散養畜禽廢水須預處理,達到GB/T 31962的納管規定和要求并符合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進水水質與水量要求,方可納入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系統進行處理。
3、含提供餐飲服務的農村旅游項目生活污水的應做預處理,達到GB/T 31962的納管規定和要求并符合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進水水質與水量要求,方可納入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系統進行處理。
4、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及排放執行HJ 773的相關規定。
二、排放控制要求
1、規模小于500 m3/d(不含)的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1規定。規模小于500 m3/d(不含)的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自2020年9月1日起執行表1規定。
2、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規定的Ⅲ類(劃定的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除外)、Ⅳ類及Ⅴ類等功能水域且規模大于10 m3/d(含)的處理設施執行一級標準;b)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規定的Ⅲ類(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除外)、Ⅳ類及Ⅴ類等功能水域且規模小于10 m3/d(不含)或出水經溝渠、自然濕地等間接排入GB 3838規定的III類(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除外)、Ⅳ類及Ⅴ類等功能水域或出水直接排入村莊附近環境功能未明確水體且規模大于10 m3/d(含)的處理設施執行二級標準;
3、出水直接排入村莊附近環境功能未明確水體且規模小于10 m3/d(不含)的處理設施執行三級標準。具體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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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簽: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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