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生態環境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點擊率:192 發布時間:2023-07-21
寧波市生態環境局發布《寧波市生態環境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以規范生態環境技術服務行為,維護生態環境技術服務市場秩序,提升生態環境技術服務質量,促進生態環境技術服務行業健康發展。
寧波市生態環境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生態環境技術服務行為,維護生態環境技術服務市場秩序,提升生態環境技術服務質量,促進生態環境技術服務行業健康發展,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浙江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態環境技術服務的機構及從業人員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能,為委托人提供生態環境技術服務并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營利性和非營利性組織。生態環境技術服務主要包含環境影響評價、生態環境監測(檢測)、環境污染治理、污染防治設施運維及驗收、土壤污染調查、風險管控和修復、碳排放數據管理、環保管家服務及其它生態環境咨詢等。
本辦法所稱從業人員(即生態環境技術服務從業人員),是指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實際負責人以及從事生態環境技術服務的項目負責人和項目參與人。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態環境技術服務的機構包括:
(一)注冊地或登記地在寧波市的從事生態環境技術服務的機構;
(二)注冊地或登記地不在寧波市,但是在寧波市從事生態環境技術服務的機構。
第四條 服務機構管理總體采取規范化、標準化管理及“白名單”選評方式。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服務機構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白名單”評分等工作;區(縣)市分局及開發園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配合開展有關工作。
“白名單”選評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采用計分制,并結合日常監管實行定期更新。
在本辦法基礎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牽頭逐步建立“1+X”的綜合管理模式,根據生態環境技術服務不同領域特點制定具體的規范化管理及白名單評分辦法細則。
第五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設全市統一的生態環境技術服務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分類制定信息收集、運用、公開等相關標準,為政府、企業、服務機構以及公眾提供信息查詢、技術交流、服務管理、考核評價等服務。
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按要求及時進行信息變更維護。
第六條 服務機構應當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設的信息平臺中填報下列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除外:
(一)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經營范圍等;
(二)技術人員、設施設備及實驗室等信息(以上兩款內容不同領域服務機構根據機構性質及服務內容有所增減);
(三)承接服務項目清單及項目進展動態;
(四)法規、規章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服務機構上述信息變更后應在三十日內更新。服務機構根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對相應內容進行公示,并對公示內容負責。
第七條 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開展技術服務活動時,應遵守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范以及行業準則,恪守職業道德,規范服務行為,保守有關商業秘密,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權益。
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生態環境技術服務質量保障體系,對其出具的數據、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完整、可追溯的工作檔案并保存原始記錄和報告。
第八條 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在從事生態環境技術服務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失效、偽造、變造從業資格資質;
(二)提供虛假信息、資料,出具虛假報告、證明等材料;
(三)采取欺詐、脅迫、賄賂、串通等非法手段,損害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利益;
(四)拒不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在檢查時弄虛作假。
第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與發改、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部門間合作和信息溝通,完善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使用、評價和聯合激勵機制。
第十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建全市統一的生態環境技術服務專家庫,建立專家分類隨機抽取機制、回避機制、動態調整機制,為各類生態環境技術服務活動涉及的評估、驗收、論證、審核、監管、考核、評價、咨詢等提供誠實可靠、科學公正的專家服務。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每年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生態環境技術服務項目進行第三方專項評估。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政府采購等方式,委托誠信好、能力強的技術評估專業機構開展生態環境技術服務專項評估。專項評估活動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導下開展,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邀請生態環境保護、市場監管、司法審判機關等相關領域專家參與。
第三方技術評估意見可作為對服務機構綜合計分評價和檢查復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探索建立服務機構“白名單”評定管理制度。每年對服務機構的服務能力、服務質量等進行綜合評定(評分內容主要包括能力建設、項目績效和日常監管三項,具體評價指標體系及權重根據不同領域服務特色另行發布),其中注冊地或登記地不在寧波市的服務機構能力建設現場復核評價可適當簡化。評定結果以白名單方式向社會公開,有效期一年,可作為監管部門實施分級分類監管、確定重點監管對象名單以及抽查頻率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白名單實行自愿申報制,由服務機構每年度根據通知要求進行申報,并提供評分所需信息資料。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相關專家開展白名單評定工作,根據評分規則進行綜合評價,依得分從高到低排序,選擇一定名次范圍的服務機構進入年度白名單。
服務機構在資料申報中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一經發現,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取消其白名單選評資格。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白名單評定工作。
第十四條 白名單評價結果在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服務機構對白名單評分結果有異議的,可在評分結果掛網公示期間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復核或申訴。服務機構未在公示期內提出復核或申訴的,視為同意評分結果。
白名單供公眾監督和有關部門、機構、企業及社會組織參考。
第十五條 白名單實施動態調整,服務機構有本辦法第八條任一行為或下列情形之一并經核實確認的,相關服務機構直接退出當年白名單:
(一)被列入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在禁入期限內的;
(二)在技術服務活動中違反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受到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其他情形。
受到刑事處罰或有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的服務機構,三年內禁止參加白名單評選;有其他不良記錄的服務機構完成問題整改,正常運營一年后,可以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參與當年度白名單評選。
第十六條 對進入白名單的服務機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進行適時的宣傳和推廣,并適當減少監督檢查頻次。開展環保產業對外交流、會議座談、技能培訓等各類生態環境業務活動時,優先考慮進入白名單的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第十七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管等市級相關部門建立聯合抽查、聯合執法、聯合監管制度,根據需要通過不定期抽查的方式,開展服務機構監督檢查,并通報檢查結果。
檢查內容包括生態環境技術服務活動中相關從業規范性、技術標準的符合性、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和是否存在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等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對管理體系不健全、服務活動不規范、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和白名單綜合評定分數低于60分的服務機構,進行重點監管,并提高檢查頻次。
第十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職能職責規定,配合市場監管等部門,完善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公眾監督機制,暢通投訴建議渠道,公布投訴建議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及時受理有關投訴和建議。
接到投訴、建議后,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實名投訴人、建議人。
第十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支持鼓勵相關行業協會發揮其自律、組織、服務作用,制定自律公約、服務標準等自律規范,組織開展能力評估、業務培訓、技術比武、交叉檢查等活動,不斷提升服務機構的技術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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